学籍管理

艺术与传媒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19-04-04     作者:   分享到:

 

 

一、研究生导师应具备副高职称以上,政治觉悟高,热爱本职工作,本科教学水平良好,有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和研究方向,硕士以上学位。凡主持国家项目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、在重要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有博士学位之一者,经本人申请,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,学校批准,可优先进入导师组。对聘期内不努力完成导师职责者,学院予以解聘。

二、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承担招收、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任务,完成学校规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指标,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。

三、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加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的工作。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,有义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并编撰研究生教材。

四、导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,杜绝学术不端行为。

五、导师协同学院加强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全面管理。

六、导师(组)需把研究生纳入科研团队,参与项目调查研究、本科生课程辅导等活动。

七、导师必须参加本学科研究生的开题、中期和毕业答辩活动,关心研究生培养工作。

八、三年内无科研项目、未发表过核心论文或者出版专著、教材且长期离校者,停止招收研究生一年。所带研究生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,或有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,停止招收研究生两年。所带研究生两年内累计有两人因送评审未过,答辩未通过等原因导致延迟毕业者,停止招收研究生两年。

九、对3年聘期内表现优秀的导师(组)由学院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十、对外聘校外的导师指导的研究生,原则上配备第二导师;本校和本院导师如因研究生培养需要,也可申请配备第二导师导师(第二导师原则上必须是高级职称,或具有博士学位。对师资力量不足的学科领域,可挑选个别优秀的中级职称且在读博士类教师担任第二导师,但需由学科带头人予以指导和监督,促使其尽快适应研究生指导需要);导师因公因私请假时,需要提前申请配备第二导师导师;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指导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艺术与传媒学院

2015年10月